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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95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羅郁婷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康宥翔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58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349號、108年度偵字第19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康宥翔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一。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如附件二。

三、查:

㈠依被告與暱稱「楊可欣」者間之對話截圖所示,被告於107年9月15日與「楊可欣」通話十餘分鐘後將健保卡、身分證正反面、薪資所得資料照片傳送「楊可欣」,並詢問「這(指薪資所得資料)可以用嗎」;同月17日先與「楊可欣」通話十餘分鐘,隨後詢問:「簿子跟提款卡就可以了嗎 印章不用對嗎」嗣再通話一分多鐘後傳送存摺封面照片。同日晚上數次欲通話均未獲回應;同月19日晨詢問:「60萬月繳多少錢」,「楊可欣」回應:「你要增貸?」「好」。同日下午表明:「我到7-11了」、「三天後才會到」,並先後通話數次,再依指示傳送密碼。在此段通話期間,「楊可欣」表示可以安排、給一點時間、是直接銀行人員私下做、要確定人家手上沒有其他case等語(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12號偵查卷第10頁以下),由表面上觀察,被告係與「楊可欣」商議貸款額度及所需文件資料,並因而寄出存摺與提款卡。「楊可欣」於9月21日傳訊息表示收到資料,於9月24日佳節貼圖,此後被告分別於9月28日發送訊息、10月2日以電話聯繫,自此未得回應。而本案之被害人,均在9月26日接獲偽冒網路購物平台者之電話,而於同日依指示將款項匯入被告之帳戶。比對結果,「楊可欣」係於收到由被告寄送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由詐騙集團撥打電話誆騙被害人。檢察官以被告與「楊可欣」間之對話未經驗真,且其等有19分鐘之通話,若僅以貸款所需徵信資料無需如此長時間說明,而質疑先行溝通排除刑事追訴之說詞再相互傳訊云云,惟未據提出證據證明,且無其他證據顯示被告與「楊可欣」熟識或有獲取何報酬,難信被告願無故提供其帳戶供不認識之犯罪者使用。

㈡類似本案方式之詐欺手段固存在於社會中,但非普遍多數人均會遇到,且詐欺手段經常翻新,且超過一般人的想像,因而社會上受詐騙之被害人中不乏受高等教育或有相當社會歷練之人。本案被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108年度偵字第1912號偵查卷第9頁),年35歲,雖有多年工作經驗,但所從事之水電業並非常有金融活動,尚難逕依其智識程度及工作經驗推認其對本案詐騙手段必有認知。而被告曾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但未能成功,不排除其因誤信「楊可欣」有管道能使銀行人員私下承做或有其他方法美化帳戶而能順利貸款,是不得因被告之欠缺警覺性即認有幫助詐欺之未必故意。

㈢檢察官指被告主動提供報稅資料,有意以經美化之不實帳戶資料取得款項,有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詐欺意思云云,惟縱然屬實,亦係被告是否另構成向貸款銀行詐欺犯行之問題,與本案無關。

四、檢察官所舉證據未能使本院得被告有罪之心證,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檢察官猶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退併辦部分

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108 年度偵字第12740號)意旨略以:被告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可能淪為他人實行詐欺犯罪之工具,仍基於幫助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07 年9 月26日某時,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佩芬」之詐騙集團成員,並告知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於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陳詩媛詐欺取財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並與本案已起訴之事實為法律上同一案件關係,應予併案審理等語。

㈡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如前,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所述之行為,即難認與本案有何裁判上一罪關係,並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辦,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燕莉、蕭百麟偵查起訴,檢察官李進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羅郁婷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959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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