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8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486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堃河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164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5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堃河因不滿任職於交通部臺灣鐵路局萬華車站東站之站務佐理員曹惠雯對其驗票,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4 月29日13時1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臺鐵萬華車站東站補票口,公然對曹惠雯當場辱稱:幹妳娘(台語)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40條第1 項侮辱公務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蘇堃河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審諭知無罪之判決,經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8年2月27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於108年3月11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已於108年3月3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