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24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248號
- 抗告人
- 洪家正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家正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0條合併定應執行刑時,應受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之拘束,並遵守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原則,原審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定應執行刑為2年3月,太過嚴苛,為此提起抗告,請求重新酌定較輕之執行刑云云。
三、經查:原裁定並未逾越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亦無違反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原則,所定應執行刑核無明顯過重情事,並未濫用法院之裁量權,受刑人提起抗告所為空泛之指摘,尚非可採。本件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