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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24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陳芃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248號

抗告人
洪家正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家正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0條合併定應執行刑時,應受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之拘束,並遵守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原則,原審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定應執行刑為2年3月,太過嚴苛,為此提起抗告,請求重新酌定較輕之執行刑云云。

三、經查:原裁定並未逾越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亦無違反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原則,所定應執行刑核無明顯過重情事,並未濫用法院之裁量權,受刑人提起抗告所為空泛之指摘,尚非可採。本件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24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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