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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吳秋宏黃雅芬鍾雅蘭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陳銘順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4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又裁定一經確定,即生形式的確定力,案件繫屬歸於消滅。而抗告係受裁定人不服尚未確定之裁定,請求撤銷或變更之救濟程序。當事人就前經抗告駁回確定之案件,重複提起抗告,自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銘順前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罰金新臺幣16萬元,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於108年1月31日以108年度抗字第146號裁定駁回抗告,嗣於108年2月27日確定,有上開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抗告人於該裁定確定後之113年2月15日始具狀提起抗告,請求本院重新寬定其應執行刑,係就已確定之裁定重為實體之爭執,揆諸前揭說明,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46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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