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0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0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奕杰(原名黃先斌、黃贊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奕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奕杰因傷害致死罪等案件,經本院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9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交上易字第559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