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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1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孫惠琳吳冠霆連雅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1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振富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振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振富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嗣經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5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69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18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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