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翁振富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振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振富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嗣經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5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69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