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4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胤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胤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胤融(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 「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刑事聲請合併狀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1、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公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107年2月28日 │107年2月28日 │107年4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7 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7 年度毒偵字││年 度 案 號│第664 號 │第4116號 │第1079號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後├────┼───────────┼──────────┼───────────┤│事實│案 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1074號│107年度審簡字第687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2943號││審 ├────┼───────────┼──────────┼───────────┤│ │判決日期│107年6月20日 │107年8月20日 │107年12月5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定│案 號│107 年度上易字第1854號│107年度審簡字第687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2943號││判決├────┼───────────┼──────────┼───────────┤│ │判 決│107年8月31日 │107年10月22日 │107年12月24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士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 │士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 │5740號 │第6636號 │657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