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8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286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林誼孟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415 號,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573 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96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林誼孟之「申(聲之誤)請再審狀」上,案號雖載明「108 年度再字第229 號」,並檢附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以108 年度聲再字第229 號認其聲請再審與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再審之要件不符而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然其此次聲請再審之本意,當係再次對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415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我真的沒有偷別人的財物、我撿到手機都歸還了怎麼會偷別人財物、我29號要執行,希望法官29號前能看到這份狀紙等),惟其未依法附具原判決即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415 號確定判決之繕本,已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聲請再審程序之規定,是本件聲請顯屬違背法定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