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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66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楊力進沈君玲雷淑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36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魏紹文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693 號,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271 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7703 號),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魏紹文對於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693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程序容有未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不符法律上之程式,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66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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