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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90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楊力進許文章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39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台灣第一家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廷智
代理人
陳銘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2417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3號;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393、12834、29382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 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台灣第一家有限公司對於本院 106年度上訴字第241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程序容有未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不符法律上之程式,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90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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