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9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397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簡承宗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329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簡承宗對於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329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復未檢附證明其聲請再審理由之任何證據,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程序顯違背法律規定,無庸命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