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 原告
- 陳進松
-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 號00樓
- 被 告 楊有吉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上訴字第2904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上訴字第2904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