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11號
- 原告
- 黃睿宏
- 被告
- 陳泰富
張臣榮
楊文振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附民字第311號
張臣榮
楊文振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