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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76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王敏慧黃潔茹陳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76號

原告
吳燿丞
被告
楊育昌

      邱雅文

      廖偉先

      劉智捷

      林秉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8 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 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及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育昌等人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本院於108年10月15日上午9 時許審理,並於同日上午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8 年10月17日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見本院附民卷)足憑。依照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76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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