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7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76號
- 原告
- 吳燿丞
- 被告
- 楊育昌
邱雅文
廖偉先
劉智捷
林秉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8 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 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及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育昌等人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本院於108年10月15日上午9 時許審理,並於同日上午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8 年10月17日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見本院附民卷)足憑。依照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