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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王敏慧黃潔茹陳德民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楊育昌
公設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育昌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育昌前經本院認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以受原審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可甚高,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5月1日裁定羈押在案,並於108年12月1 日第3次延長羈押,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楊育昌經本院審理後,仍認被告有違反銀行法犯行,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2年6月,仍處以相對重刑,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於被告所稱母親需要照顧等家庭狀況情形云云,核與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判斷無涉,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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