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郭玫利許泰誠黃翰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告
吳黃金
送達代收人
吳茂慶
被告
簡銘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0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