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0號
- 原告
- 吳黃金
- 送達代收人
- 吳茂慶
- 被告
- 簡銘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