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45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泳潮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上訴字第4590號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