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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3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王復生張紹省遲中慧

聲請人
即被告
陳麒安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麒安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麒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8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3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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