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56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蔡宇杰
- 選任辯護人
- 王文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6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宇杰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蔡宇杰因傷害致人重傷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8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聲字第2956號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6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蔡宇杰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蔡宇杰因傷害致人重傷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8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