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
- 原告
- 林恩源
- 原告
- 江鈞綺
- 原告
- 林宣彤(原名林純琍)
- 原告
- 陳萱語(原名陳雅湞)
- 原告
- 陳思帆
- 原告
- 曹珮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于舜律師
- 被告
- 蔡惠娟
張秋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
張秋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