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世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順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874號傷害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因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犯傷害罪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上開被訴傷害刑事部分業經原審諭知無罪,而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恰。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上字第55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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