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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05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遲中慧黎惠萍顧正德

上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英興
選任辯護人
陳守煌律師

沈名昀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移轉之土地地號及權利範圍欄」及其內容,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三編號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移送數案件請求併案審理被告林英興被提告之偽造文書案件,其中本院認:108年度偵字第1601號移送併案審理書所載犯罪事實一㈠、110年度偵字第481號、第482號移送併案審理書所載犯罪事實一㈠有關委請陳麗情將林紹所有宜蘭縣○○市○○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297地號土地1∕2移轉登記部分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及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見他字第1397號卷第124頁至第127頁、第131頁至第136頁),與如附表二編號17移轉宜蘭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部分(見偵字第2931號附件資料四卷第1頁至第10頁),申請時間均為101年9月21日下午4時35分,贈與對象同為被告,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認亦得併予審理(見原判決第31頁,理由貳二(九)2,及宜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601號、110年度偵字第481號、第482號移送併案審理書),而將此部分土地列入附表三編號。惟原判決附表三之「移轉之土地地號及權利範圍欄」及編號之內容,將其中259、260、293、294、295、297地號土地坐落位置漏載「宜蘭市振興段」,顯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如本裁定附表三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
編號 登記日期 移轉之土地地號及權利範圍(編號1 至14所示土地坐落宜蘭市○○○段○○○段○○○○○號13及編號15所示土地坐落宜蘭市振興段) 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偽造署名及盜蓋印文之數量 移轉原因 移轉對象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備註 13 101 年9 月24日 23-72 地號之所有權全部 ①土地登記申請書 盜蓋「林紹」印文2 枚 贈與 林英興 林英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土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②土地所有贈與移轉約書 盜蓋「林紹」印文1 枚        ③附表一編號6所示文書 盜蓋「林紹」印文1 枚       宜蘭市振興段259、260、293、294、295地號之所有權全部 ①土地登記申請書 盜蓋「林紹」印文1 枚    宜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601號移送併案審理書㈠、110年度偵字第481號、第482號移送併案審理書㈠     ②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 盜蓋「林紹」印文2枚       宜蘭市振興段297地號所有權2分之1 ①土地登記申請書 盜蓋「林紹」印文1 枚        ②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 盜蓋「林紹」印文1 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05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