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99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鄭水銓黃雅芬沈君玲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皓鍇(歿)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指定辯護人
郭庭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931、107年度偵字第29323號;移送併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03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黃皓鍇部分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皓鍇與黃仲、陳界明於民國107年10月間,共謀以人體綑綁毒品方式,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至日本,並約定由黃仲、陳界明負責尋找適合之運毒人頭,而毒品、運毒人頭之機票及住宿費用均由被告黃皓鍇負責,迨運毒成功後,被告黃皓鍇將提供報酬給黃仲、陳界明,謀議既定,黃仲即於107年10月間尋得葉琬欣、葉中平,並招攬其2人擔任運毒人頭,而葉琬欣復招攬其表弟田烱泰參與運輸毒品犯行,黃仲並與葉琬欣談妥其與田烱泰之運毒報酬各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另與葉中平約定運毒報酬為10萬元,並先行交付1萬元前金予葉中平;而陳界明則尋得賴俊皓,嗣賴俊皓再於同年10月間尋得劉建祐,賴俊皓並告知劉建祐運毒報酬為12萬元,賴俊皓復邀集被告黃皓鍇、陳界明及劉建祐於107年10月31日下午,在臺中市太平區車籠埔軍營旁某水餃店見面,由被告黃皓鍇向劉建祐說明運輸毒品流程後,劉建祐乃同意加入擔任運毒人頭,賴俊皓嗣後並先行交付5萬元運毒報酬前金予劉建祐。嗣被告黃皓鍇、黃仲、陳界明、賴俊皓、葉琬欣、田烱泰、葉中平、劉建祐即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由被告黃皓鍇交付運毒人頭葉琬欣、田烱泰、葉中平、劉建祐所需之機票、住宿費用予黃仲後,黃仲再轉交給葉琬欣,而葉琬欣乃依黃仲指示先行訂購其等於107年11月8日前往日本茨城之機票及住宿;黃仲另指示葉琬欣於107年11月7日下午,至臺中市○○區○○○路00號光之旅店開立604號房間,嗣葉琬欣、田烱泰、葉中平、劉建祐、黃仲及被告黃皓鍇等人,於107年11月8日凌晨3時許陸續抵達,並由被告黃皓鍇於上揭房間內,分別在葉琬欣、田烱泰、葉中平及劉建祐身上綑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3包,另黃仲則交付8萬元現金予葉琬欣作為運毒報酬之前金(含田烱泰之運毒報酬4萬元),另交付2萬元現金予葉中平作為運毒報酬之前金,迨毒品綑綁完成後,黃仲即於同日上午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葉琬欣、田烱泰、葉中平及劉建祐4人抵達桃園機場,欲搭乘台灣虎航IT218號班次班機前往日本茨城機場,惟劉建祐於同日上午8時許,在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出境處安全檢查時,為警查獲身上所綑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總毛重1,552.8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449.91公克)、束帶3條;而於此同時,葉琬欣、田烱泰及葉中平於通過安全檢查後,發覺劉建祐遭警攔查,遂分別前往廁所內丟棄身上毒品,嗣為警循線查獲葉琬欣、田烱泰丟棄於廁所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6包(驗前總毛重3,186.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987.8公克)、繃帶1捆,而葉中平身上所綑綁之毒品則經其以馬桶沖失,另於葉琬欣身查獲現金2萬8,000元、日幣7萬2,000元,於田烱泰身上查獲現金3萬元。嗣警再依據葉琬欣、田烱泰、葉中平及劉建祐之供述,循線於108年1月28日拘提被告黃皓鍇、黃仲、賴俊皓到案,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黃皓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黃皓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黃皓鍇不服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於109年6月3日繫屬本院,惟被告已於109年4月4日死亡,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3頁),依前揭規定,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97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