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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3143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劉方慈許曉微朱嘉川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游世誌
選任辯護人
張志全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胡淑萍
選任辯護人
夏元一律師

羅子武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所為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14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