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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331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6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黃斯偉程克琳黎惠萍

109年度上訴字第3620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浩瑋
選任辯護人
張復鈞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邱俊廷
選任辯護人
徐嘉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紀霖
選任辯護人
楊偉毓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浩瑋、邱俊廷、王紀霖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浩瑋、上訴人即被告邱俊廷、王紀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以李浩瑋共同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等罪嫌、邱俊廷、王紀霖共同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等罪嫌分別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李浩瑋部分並經原審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以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裁定自108年12月13日限制出境、出海8月,復通知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限制其出境、出海,並於109年2月7日依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等規定重為處分,裁定李浩瑋自109年2月7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復通知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繼續限制其出境、出海。嗣原審審理後,於109年6月19日以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宣示判決諭知李浩瑋無罪,李浩瑋以上限制出境出海期間至109年10月6日屆滿。至王紀霖、邱俊廷雖經原審分別於109年6月24日以109年度重訴字第19號、109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5年4月,然並未因本案經限制出境出海,有其2人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可參。

三、經查:

㈠本案因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王紀霖、邱俊廷亦均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於109年12月29日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李浩瑋、王紀霖、邱俊廷各該部分,並宣示「李浩瑋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邱俊廷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王紀霖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有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10、3610、3620號判決可參,是李浩瑋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等罪、邱俊廷、王紀霖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等罪,均嫌疑重大。又被告等人所犯即係覓得運毒手出國運輸毒品返臺,自非無方式出境潛逃國外,且李浩瑋、王紀霖、邱俊廷分別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另諭知上開重刑,王紀霖更曾因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有其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可稽,是可合理推認其等面臨以上需入監服刑之重刑而不願面對,選擇逃亡海外以規避審判、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再本案李浩瑋、王紀霖、邱俊廷等人倘出境後未再返回接受審判或執行,亦嚴重損害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故對其等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並未逾越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之必要性,核與比例原則無違,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目的,並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對李浩瑋、王紀霖、邱俊廷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李浩瑋、王紀霖、邱俊廷均自109年12月29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黎惠萍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10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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