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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55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王復生遲中慧張紹省

上訴人
即被告
余天晏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林月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天晏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壹月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余天晏前於民國109年2月14日經本院為羈押處分,並因認被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於同年5月1日、6月30日、9月3日依序裁定自同年5月14日、7月14日、9月14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現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09年11月6日起借撥執行其徒刑,有上開檢察署109年7月14日北檢欽敏109執3830字第1099057870號函及109年執敏字第3830號執行指揮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即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應認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09年11月6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5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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