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5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余天晏
- 選任辯護人
- 黃柏彰律師
林月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天晏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壹月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余天晏前於民國109年2月14日經本院為羈押處分,並因認被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於同年5月1日、6月30日、9月3日依序裁定自同年5月14日、7月14日、9月14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現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09年11月6日起借撥執行其徒刑,有上開檢察署109年7月14日北檢欽敏109執3830字第1099057870號函及109年執敏字第3830號執行指揮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即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應認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09年11月6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