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8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翁建成
- 選任辯護人
- 王憲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所載「原判決撤銷。」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所示之罪及沒收,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翁建成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於本院審理時已撤回原判決關於附表二部分之上訴,本院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所載「原判決撤銷」,顯屬誤載,惟均不影響案情與判決本旨。本件主文有前述之誤載之情事,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七 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