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許宗和黃玉婷黃惠敏

上訴人
即被告
謝穠謙(原名謝介嵐)

上到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穠謙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謝穠謙(下稱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號103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判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12罪,(累犯,下略)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併宣告相關犯罪所得沒收),被告上訴本院,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以109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判決原判決除沒收外均撤銷,改判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共1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案件猶在上訴期間,尚未確定,被告涉有犯罪嫌疑且重大,至為明顯,而被告自109年2月4日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以109年苗檢鑫執庚緝字第73號發布通緝(另有併案通緝),有本院通緝記錄表可查,是被告顯因逃亡而無一定住居所,且前開案件經本院判處違反商業會計法之12罪,每罪宣告刑及所定應執行刑均非輕,有相當的理由足認有逃匿之相當理由,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事由,而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09年8月21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