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3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陳麒安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麒安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麒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8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聲字第2733號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陳麒安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麒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8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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