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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56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孫惠琳張育彰連雅婷

聲請人
即被告
蔡宇杰
選任辯護人
王文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6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宇杰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蔡宇杰因傷害致人重傷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8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56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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