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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24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劉方慈徐曉微朱嘉川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簡秉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聲請免除執行強制工作(109年度執聲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秉中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處分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其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有期徒刑5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16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606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爰依法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上揭法務部函文、檢察官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審查意見表等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徐曉微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24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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