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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26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筱珮羅郁婷陳玉雲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偉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一0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00號,中華民國一0九年五月廿九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九年度審訴字第二八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對於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為之救濟方法,故聲請再審,以對於確定之實體判決為限,程序上判決不具實體確定力,不得為再審之對象。從而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仍為原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一號裁定要旨參照)。倘屬程序上判決,因不具實體之確定力,縱經判決確定,仍不得以之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是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仍應為原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而此項得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以及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加審查,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客體無誤,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五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偉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九年度審訴字第二八六號判處徒刑七月,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一0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00號判決,以其上訴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其未提起第三審上訴而確定,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在卷可按。是本案確定之實體判決應為臺北地院一0九年度審訴字第二八六號判決,本院前開判決係屬程序判決,並非實體判決,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其聲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陳玉雲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七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6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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