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送達代收人:高永杰 住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0樓
- 訴訟代理人 高永杰
- 被 告 許復豪
上列被告許復豪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11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上列被告許復豪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11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