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
- 原告
- 周秀英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被
告 洪竫誠 住○○市○鎮區○○路00巷0弄00號
潘偉銘 住○○市○○區○○街000號0樓
(另案法務部○○○○○○○執行中)
盧德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21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
告 洪竫誠 住○○市○鎮區○○路00巷0弄00號
潘偉銘 住○○市○○區○○街000號0樓
(另案法務部○○○○○○○執行中)
盧德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21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