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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422號

聲請重新審理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葉騰瑞古瑞君王耀興

聲請人
洪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抗字第1146號,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重新審理書狀影本一份。

二、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認為應不施以強制者,受強制戒治處分之人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始准許之。

三、本件聲請人洪志偉(下稱聲請人)聲請重新審理,無非主張法務部○○○○○○○○所出具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其所列各項評估項目及評估分數均不確實,亦不合理。且本件應由檢察官舉證證明聲請人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然檢察官並未善盡其舉證責任,原確定裁定之法院亦未詳加審查,即為命聲請人應受強制戒治之裁定,殊有未合。為此,聲請重新審理云云。

四、惟查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重新審理之理由,核與上引法條,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無一相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22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重新審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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