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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488號

聲請重新審理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遲中慧楊志雄邱筱涵

聲請人
即被告
洪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抗字第1146號,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聲請重新審理書狀。

二、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1至6款情形之一,認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聲請重新審理,應於裁定確定後30日內提起;但聲請之事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之日起算。法院認為無重新審理之理由,或程序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洪志偉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77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聲請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77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0年7月29日以110年度抗字第1146號裁定駁回抗告,於110年8月5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刑事科分案室電話紀錄查詢單(見本院卷第3、21至27、31至70頁)在卷可稽。

㈡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依法應於裁定確定後30日內,聲請重新審理,然聲請人遲至110年9月23始具狀向本院聲請重新審理,有聲請人之刑事聲請重新審理狀暨其上所蓋之臺灣高等法院110年9月23日總收狀字第08203號收狀章戳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是聲請人本件聲請,顯已逾得聲請重新審理之法定期間。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重新審理,顯已逾越法定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邱筱涵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88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重新審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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