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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3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周盈文錢建榮郭豫珍

聲請人
李舟生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 律師

呂佩芳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06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李舟生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拷貝交付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062號案件民國110年3月3日之審判程序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轉拷利用、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錄音內容。

理由

一、聲請內容概要:上訴人即被告李舟生因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062號詐欺案件,於110年3月3日進行審理程序,交互詰問證人陳志宗,因筆錄之記載與證人之證言有出入,為還原證詞內容,以利後續筆錄更正,認有調閱拷貝該次審判程序法庭錄音光碟必要。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有理由,應准許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交付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062號於110年3月3日之審判程序法庭錄音光碟。

四、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並應遵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3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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