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31號
- 聲請人
- 李舟生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高奕驤 律師
呂佩芳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06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李舟生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拷貝交付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062號案件民國110年3月3日之審判程序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轉拷利用、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錄音內容。
理由
一、聲請內容概要:上訴人即被告李舟生因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062號詐欺案件,於110年3月3日進行審理程序,交互詰問證人陳志宗,因筆錄之記載與證人之證言有出入,為還原證詞內容,以利後續筆錄更正,認有調閱拷貝該次審判程序法庭錄音光碟必要。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有理由,應准許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交付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062號於110年3月3日之審判程序法庭錄音光碟。
四、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並應遵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