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422號
- 聲請人
- 洪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抗字第1146號,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重新審理書狀影本一份。
二、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認為應不施以強制者,受強制戒治處分之人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始准許之。
三、本件聲請人洪志偉(下稱聲請人)聲請重新審理,無非主張法務部○○○○○○○○所出具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其所列各項評估項目及評估分數均不確實,亦不合理。且本件應由檢察官舉證證明聲請人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然檢察官並未善盡其舉證責任,原確定裁定之法院亦未詳加審查,即為命聲請人應受強制戒治之裁定,殊有未合。為此,聲請重新審理云云。
四、惟查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重新審理之理由,核與上引法條,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無一相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