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00號
- 原告
- 邱郁溱
- 被告
- 邱瀞儀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0年度上易字第12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暨上訴補充理由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瀞儀被訴侵占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檢察官、被告不服原判決此部分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1245號就此部分撤銷改判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