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57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433號
- 原告
- 林慧雯
- 被告
- 張淑芳
魏國強
駱文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原告分別於110年8月31日、110年10月4日就本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中詢問原告確認此兩份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權基礎事實同一,後者僅為前者之補充資料(見本院刑事卷第339頁),是此部分宜予合併移送,附此敘明。又本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