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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6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斯偉郭豫珍許泰誠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陳俊宇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8年度執更亥字第147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俊宇收到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亥字第1472號執行指揮書,應執行殘刑1年1月22日,與鈞院108年度聲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附表編號1至4之確定判決,為同一刑事案件,為重複追究處罰,請撤銷上開執行指揮書,另為適法之裁定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三、經查,受刑人因槍砲、毒品等案件,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32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又因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桃簡字第16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18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11月20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刑,於107年1月29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保護管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執更亥字第1472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上開案件剩餘之殘刑1年1月22日等情,有上開執行指揮書、法務部民國108年2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013240號函、法務部○○○○○○○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撤銷假釋受刑人名冊、上開裁判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是受刑人對上開執行殘刑處分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並非諭知上開案件主刑之法院,按上說明,即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是受刑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顯有違誤,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63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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