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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483號

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吳淑惠王惟琪吳祚丞

聲請人
即被告
陳立奇
選任辯護人
吳弘鵬律師

陳妍伊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851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立奇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變更為「新北市○○區○○路○段○○○巷○○○號十一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陳立奇(下稱聲請人)前經原審裁定限制住居在其戶籍地即新北市○○區○○路000○00號7樓。茲因照顧年邁雙親及就讀淡江大學之子,聲請准予變更限制住居至「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11樓」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以生活因素擬遷居至「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11樓」之址,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址,核該擬變更之住居處所係聲請人配偶名下房屋,有聲請人陳報之建物所有權狀即戶籍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17、19頁 ),變更限制住居至該址,應不致造成聲請人日後審理及收受訴訟文書之困擾,本院因認本件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483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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