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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2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上訴人
即原告
唐晨芸
即原告
唐啓鈞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玉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福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32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對被告無罪之判決,改判被告有罪,則原審以被告無罪而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