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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婷立呂煜仁吳麗英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佩嬛律師
被告
周勵宏

黃俊閎

陳慶雯(原名陳雅雯)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周勵宏、黃俊閎本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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