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8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庚棟姜麗君陳思帆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榮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詹璧如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蔡佳恩
選任辯護人
姜義贊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鍾承志
指定辯護人
謝政文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方鈺云
選任辯護人
倪映驊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高綵潔
選任辯護人
鄒易池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曹偉禮
選任辯護人
劉嘉宏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許麗華
選任辯護人
洪殷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5編號11被告方鈺云與陳雅玲和解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5編號11被告方鈺云與陳雅玲和解金額之記載(本院原判決附表第48頁),係明顯之誤載,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陳思帆

                   書記官 蘇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位置 內容 原記載(元) 更正後記載(元) 本院原判決附表5編號11(第48頁) 被告方鈺云與陳雅玲和解金額 4,500,000 225,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8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