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魏天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雅格瑞科技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銀行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9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原告)魏天曙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對被上訴人即被告雅格瑞科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2月14日以110年度附民字第981號判決駁回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現於本院繫屬中,惟就前揭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目前則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尚未審結,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等件附卷可佐,是本院目前既無刑事案件繫屬中,茲本院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即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