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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12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婷立吳麗英呂煜仁

上訴人
即原告
魏天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雅格瑞科技
法定代理人
陳志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銀行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9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原告)魏天曙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對被上訴人即被告雅格瑞科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2月14日以110年度附民字第981號判決駁回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現於本院繫屬中,惟就前揭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目前則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尚未審結,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等件附卷可佐,是本院目前既無刑事案件繫屬中,茲本院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即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呂煜仁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上字第12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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