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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8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黃斯偉郭豫珍黎惠萍

原告
朱碧惠
訴訟代理人
沈宗祥
被告
蔡淑華

林湧成(原名林振義)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87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淑華、林湧成偽造文書等案件,有關其等被訴詐欺取財部分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認檢察官上訴無理由而駁回其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黎惠萍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8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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