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琮育
- 選任辯護人
- 蔡閔涵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林琮育 男(民國00年0月0日)」之部分,應更正為「林琮育 男(民國00年0月0日)」。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均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林琮育 男(民國00年0月0日)」之記載,應為「林琮育 男(民國00年0月0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誤繕為「林琮育 男(民國00年0月0日)」,核屬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