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2號
- 原告
- 林陳運娣
- 被告
- 胡德興
劉祖均
陳儒勝
陳建華
劉依琳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1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等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為有罪判決。查原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認須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