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即原告
- 唐晨芸
- 即原告
- 唐啓鈞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福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32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對被告無罪之判決,改判被告有罪,則原審以被告無罪而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